福州理工学院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为指导,坚持立足学校全局、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管理使用、增强效益观念为原则,深化对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管理工作改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闽教科〔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通过管理机制创新,发挥我校教学科研经费投资效益,减少贵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统一收费标准和财务专项结算。
第三条 保证常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落实条件下,贵重的科研设备在其余时间原则上均应对校内外开放,有偿使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设备闲置造成的自然贬值。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范围是指单价在30万元以上,并且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实验实训中心、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行政中心等职能部门和部分系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协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工作,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条 纳入共享平台内科研仪器设备需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设备使用方案、操作规程、收费标准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外共享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专人专管,由所在实验室管理员进行设备运行管理、预约服务管理、使用收费流程办理等管理,必要时协助用户进行上机操作或承担有关测试等任务,同时负责对用户进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为保持对外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及精度,根据实际使用时间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工作,发现精度降低或性能下降者,应及时组织修理,设法恢复到应有的状态。
第十一条 对纳入平台内的仪器设备不允许拆开或解体使用,用户确有需要开发新功能时,须报领导小组核定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对纳入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就地使用,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移往校内外其他地方使用时,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内引外培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业务熟练的专业化分析、测试和培训等技术团队,加强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培养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 凡纳入共享平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可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的组成: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定价参考。如没有统一或参考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参照以下要素制定,提出收费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费=材料消耗费+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管理费
其中:材料消耗费包括场地占用、试剂、水电气及其它易耗材料等;
每小时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账面价值÷(折旧年限×额定年使用机时),其中,一般机电类设备折旧年限暂定10年,精密测试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暂定8年。额定年度机时T=1400*K。其中1400为年度额定机时基数,即40周/年*5天/周*7时/天=1400时/年;K为使用特征系数,根据设备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其中“通用型”K=0.8~1,“专用型”及机械类K=0.4~ 0.6。旧设备在上述系数基础上可适当降低。具体参考标准:公用性强的通用设备1400机时/年;机械类或专用设备800小时/年;专业性强、使用面窄的设备400机时/年。
设备维护费主要参照现行工资水平及项目消耗时间计算。
管理费为前三项费用总和的10%--20%,视测试难易程度和设备开放程度而定。
第十八条 为提高学校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校内测试服务收费暂定为免费;对于校外测试服务的,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其他的按照学校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费用的收取,一律由学校财务统一归口管理,若需开具税务发票或收据的,由财务处开具或委托办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收取现金、转账支票或其他有价物品等。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开放共享使用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考核制度,目的是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包括综合效益考核和管理使用情况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如下: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成果;
3、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
6、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由负责人对涉及实验室进行自查及评价,填报《福州理工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评价表》,由领导小组组织审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教师参与科研工作评定、优先安排设备购置经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及工作人员按相应工作量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中发现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学校将给予暂缓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等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以前的文件、规定等与本办法存有不同之处,均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或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实验实训中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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