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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2017/2/24 15:55: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所辖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更多中心以外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移动通信和物联网领域前沿和创新研究,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相关规定,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经费从中心科研经费中划出,资助金额、立项数目等事项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出、审定。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用于资助围绕本中心研究方向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并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非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申请时,需两名高级技术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报填报《福州理工学院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中心。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中心主任进行审核后报科技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纳入资助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为5-15万,资助期限2年。 课题基金开支的范围:

   (一)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a.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b.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c.小型仪器的租用费等);

   (二)学术活动费(论文出版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费用);

   (三)外地客座研究人员往来的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

   (四)使用开放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五)水、电、管理费等。

    第八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须符合福州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科技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福州理工学院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有权了解课题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难以完成的课题,将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十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这些研究成果属于中心及研究者单位共有。

    第十一条 凡中心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相应成果地址栏(第二单位)上署名“福州理工学院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中心主任批准,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三条 课题结项须填报《福州理工学院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第十四条 课题结项由中心负责组织,以《申报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意见。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课题结项:

   (一)未完成《申报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申报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通过结项的课题,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可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理工学院移动通信和物联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