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校知识产权,鼓励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发明创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学生以及各类临时在我校工作、学习的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校标、校徽;
(三)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我校及我校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及我校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我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学校的设施或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和学校另有协议外,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第六条 在执行我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或注册商标、校标及其它标识,必须事先经学校授权、批准。
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使用校标、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记时,不得损害学校形象、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再向科技处申报,接受学校审核。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本校师生按《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福理工综〔2017〕31号)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协调校属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协助调查、处理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科研工作完成后,成果完成者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相关科室提交结题报告。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有关人员应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就同样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学院(部门)或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所在学院(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的专利,经由科技处统一申报管理的,专利申请费由学校承担,答辩等其他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专利申请费由学校统一支付给签约的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须填写专利申请表(附件1)报科技处确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发明人(未填写申请登记表的,学校不予支付专利申请费)。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到科技处递交如下归档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电子扫描件(电子版);
(二)专利信息表(电子版)。
第十七条 经学校登记后申报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其所获得的市、区政府的资助,拨付给第一发明人,作为专利资助。
第十八条 发明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报科技处确认审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同时,由学校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作品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确认权利归属确认书,经批准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作品完成人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许可登记后,须将许可登记证明复印材料交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出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出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及学校所属单位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行为,必须事先报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和对方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由引进单位事先查清其法律状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除与学校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必须经过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查清其法律状态,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或科技处,并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职工离开学校后,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本校人员)共同申请发明专利,以我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学校的资助和报销金额视双方协议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而定;不是以我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不再资助和报销。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以我校为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的申请费用和获得授权后的年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年限均为获得授权后的三年内,在资助年限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拨出专款并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收缴全部违规所得,学校有权给予扣减岗位津贴等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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