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章程
福州理工学院章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福州理工学院,英文译名是:F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是:FIT。
第三条 办学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学校网址是:www.fi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都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内容
第七条 学校总体目标定位是建成产教融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办学类型定位是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学科专业定位是以工学为主,理、经、管、医、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服务面向定位是立足信息与科技产业,为区域经济服务。
第八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对外合作办学。学校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本科教育的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探索科学、服务国家”的校训精神,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科技创新精神和产业服务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工程师和管理人才。
学校骨干专业与举办方的主要业务方向密切关联,为此,举办方要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举办方及下属企业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实验实训环境,并与产业技术同步提高;按照生产服务和工艺流程设计在校内建立真实的实验实训中心,形成校内外结合、系统的、完整的实验实训基地。
加强双师型队伍的建设。打通校企人员互通渠道,让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教师队伍;对缺少实践经验的青年教师应定期派遣到企业锻炼提高。
充分利用举办方的优势,在校内建立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提升服务企业、行业和区域经济的水平;以科学研究带动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研究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实现的不同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办学实际,规范学校理事会和学校之间的责权利,建立稳定良好的办学秩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学或管理经验。学校理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其中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学校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校长、副校长任期5年,经理事会同意可连任,其工资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并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不少于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提出意见,在任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教职工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人选由学校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术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及决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与规划、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审定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学术价值、教职工学术失范问题;评议学科建设项目的相关报告、教学与学术研究成果、科技业绩,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队伍建设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开展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广泛吸收行业、企业代表、专家加入,构建“十共同”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积极探索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组建师资队伍、共同开展课程建设、共同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共同进行科研攻关和科技转化、共同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共同促进实习就业、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效果、共同建设产业学院的有效形式,实现人才培养贴近行业、融入企业,与合作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评审各专业技术系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向上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高级职务评审人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院一级对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党建、学生管理及行政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校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成果为导向,通过校院二级运行管理和覆盖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机制,持续完善质量目标与决策指导系统、条件保障与资源管理系统、教学运行、管理与招生系统、质量监控、评价与改进系统,形成多层次、闭环性、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规范招生和录取工作,诚信宣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化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行政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教材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党校、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使共青团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在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党委领导下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实行学校行政与党组织联动机制,学校党组织负责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把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办好本科教育的关键性措施认真做好。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建设规划,使学校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由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校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及学生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在教学和科研中有权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通过竞争,有权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评价;
(七)建立以校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对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其他显著成绩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荐就业岗位。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渠道: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理事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二条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贴、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资产使用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变更,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审计后,依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按规定程序变更。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述事由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生源严重不足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五)其它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清算。同时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徽志外部采用同心圆环图形。中间使用学校举办方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志元素,用桂树枝包围。同心圆环内部上方嵌入中文校名,内部下方嵌入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整体为圆形,内容样式与学校徽志一致,字体和边框为金属色。教职工使用的校徽底色调为红色,学生使用的校徽底色调为蓝色。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是“探索科学,服务国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章程修订提出)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八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三条(章程的生效) 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章程的解释权)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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